关于鼓励团体标准在本市工程建设中应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2-17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意见的通知》(建标〔2016〕16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培育和发展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意见》(建办标〔2016〕57号)、《关于印发〈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标委联〔2019〕1号)等文件要求,鼓励团体标准在本市工程建设中健康有序应用,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团体标准的制定
团体标准的制定和发布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与国家、本市有关产业政策相抵触,且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在目前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已经基本满足本市工程建设需要的前提下,鼓励团体标准制定主体根据本市工程建设行业发展、市场需求和创新需要,制定团体标准,填补政府标准空白;也可细化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的相关要求,明确具体技术措施,供社会自愿采用,以更适应本市工程建设现状和实际。
       我委将加强本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向社会公布可转化成团体标准的项目清单,鼓励有关社会团体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主动承接可转化成团体标准的本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对于内容已被团体标准覆盖的相应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我委也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废止。对技术变化快、发展方向尚不明确的重点领域,鼓励相关社会团体先期开展团体标准的制定与实施,为本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制定探索道路、积累经验。
       二、团体标准的应用
鼓励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在签订工程建设合同时,积极采用团体标准。鼓励社会团体或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咨询等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在我委网站上,自我声明公开团体标准的工程应用信息,包括:工程名称、报建编号、应用部位、应用规模等。积极引导团体标准应用信息公开以带动团体标准发展,形成规模效应,以此激发创新活力,促进行业提质增效升级。
       鼓励有关管理部门在政策文件制定、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积极引用、应用团体标准。按照“谁采信,谁负责”的原则,引用、应用团体标准,可按《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工程建设团体标准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标工〔2018〕112号)要求,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评估,也可由采信单位组织行业专家,对其是否能够保障工程安全、质量和人身健康,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有关产业政策的要求,是否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是否做到内容真实、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等方面进行论证。
        三、团体标准应用的监督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市场管理总站)向社会公开受理本领域团体标准举报、投诉、建议的电话、信箱或电子邮箱地址,并受理举报、投诉、建议。
        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建设工程项目日常监督管理、检查中,如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行为且涉及到团体标准的,除对该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行政处罚外,应将相应团体标准线索移交市市场管理总站。
       市市场管理总站可联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执行团体标准的工程项目进行检查、抽查,检测其指标或对应的要求等。检测结果不符合其采用的团体标准要求的,按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对举报、投诉、线索,由市市场管理总站进行调查处理,必要时可向团体标准的发布单位和制定单位发送警示函或约谈,督促其妥善解决,并将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抄送相关行业管理单位、部门;如情节严重的,可建议暂停该团体标准在本市相关工程建设项目中使用。发现上述违反行为2次及以上的,自第二次发现之日起,标准发布单位和制定单位2年内不得参与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制定,并将处理结果抄送相关行业管理单位、部门。如需限期改正的,我委按有关规定移交处理。
       四、激励措施
市市场管理总站应定期遴选应用效果好、技术水平高、市场竞争力强、社会影响力大的团体标准,支持其在行业内的推广应用。对于实施效果良好,且符合囯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的团体标准,团体标准发布机构可申请转化为本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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