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条例

第一条 塑料管道分会是上海市化学建材行业协会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协会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 本分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在协会的组织领导下,推动本市塑料管道行业的技术进步,提高上海市塑料管道的研发和应用的技术水平,加强行业间的密切联系与合作,实现行业统一标准和专业化管理,努力为会员服务,协助协会作好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工作。

第三条 本分会的任务是: 宣传和贯彻国家、地方有关塑料管道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参与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制定。

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开展有关塑料管道生产企业的行业统计、行业调研,发布行业信息,协调有关管理部门参与行业准入资质的预审工作和企业质量诚信档案建立的各项工作。

制定并监督执行塑料管道行业自律公约,组织和开展塑料管道企业的行业评比活动,实施塑料管道产品的质量检查和企业产品推介、会展招商及中介咨询服务。

加强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组织会员单位间开展技术、质量和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经验交流和国内外信息技术交流等。

接受会员单位的委托,参与质量纠纷和质量事故的技术鉴定、处理和协调工作。

加强行业内部和相关行业之间的联系和协调,承担政府有关部门、会员单位委托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本分会在上海市化学建材行业协会理事会的领导下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会长、副会长由分会成员单位民主推选,报协会批准后产生,或者由协会理事会任免,任期为四年,与协会同期换届。

第五条 分会的会长负责本分会的工作,分会由会长、副会长组成会长会议,为分会的最高决策机构,分会的重大工作决议必须经会长会议审议通过。分会的会长不能正常领导分会工作时,应当指定一名副会长负责。

第六条 分会在会长会议领导下,设立秘书处,具体负责本分会的日常事务工作。秘书处的专职工作人员可以由协会指派,也可以由分会聘免。

第七条 分会可以在开展业务活动的过程中自行发展会员。发展会员须按协会分会管理规定的要求办理会员入会手续。发展的会员应为协会的会员。

第八条 本分会不设专门的财务人员,财务管理纳入协会的财务管理。收取的会费归协会所有,协会对分会的会费、筹集的经费等,可以实行专款专用或同协会签订协议。规定上缴协会的比例后,由分会实行专款专用。分会的财务管理必须接受协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本分会涉及到会长、住所、名称、业务范围等变更,由会长会议通过后,报协会理事会批准,由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规定,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分会的注销,应由协会理事会作出决定或由分会会长会议作出决定,并报协会理事会批准,然后由协会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分会注销后,由协会负责做好善后工作,其剩余资产归协会所有。

第十条 本分会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经协会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本分会工作条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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