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登记

一、办理依据

1、《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2、《关于印发 <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 的通知》(沪建研[2004]415号)

3、《上海市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管理规定》(沪建建[2003]113号)
二、受理范围

纳入《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管理范围内的建筑材料。

1、工商注册地在浦东新区、普陀区、闵行区、嘉定区、南汇区、奉贤区、青浦区和崇明县的建材生产企业在所属区相应备案管理部门办理;

2、工商注册地在其他区的本市建材生产企业、外省市建材生产企业、进口产品的代理商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市受理服务中心办理;

3、三渣混合料、沥青混合料的生产企业到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办理。

注:相应的备案部门、相关协会及交易中心的地址、电话请到www.ciac.sh.cn中查询。
三、提交(携带)材料

申请企业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网(www.ciac.sh.cn)”,在“在线服务”的“建材”栏目内下载相关表式。如提供的资料为外文的,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所提交书面材料须用A4纸张,复印件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出示原件核对。

 (一)、首次备案企业

1、《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表及IC卡申领表》(网上下载);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营业范围含有相应产品的生产或加工);

3、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副本;

4、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产品型式检验合格证明(其中水泥产品和建筑涂料为近6个月之内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其余产品的检测合格证明为近1年之内);

5、产品质量保证书(出厂检验报告);

6、相应的产品标准(相应备案产品的国标或行标的复印件);

7、其他相关材料:

(1)水泥产品另需提供在有效期内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商标注册证、地级市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工艺证明(窑型证明);

(2)门窗产品另需提交在有效期内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3)给水管产品另需提交在有效期内的卫生许可批件;

(4)砂石料、烧结砖产品另需提交在有效期内的采矿许可证;

(5)饰面石材另需提交石材加工能力证明;

(6)预拌混凝土产品另需提交企业资质证书、内部试验室能力证书;

(7)商品砂浆另需提交在有效期内的新材料认定证书;

(8)进口产品另需提交境外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

 (二)增补产品、规格

1、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变更表(网上下载);

2、原《备案证明》。

3、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产品型式检验合格证明(其中水泥产品和建筑涂料为近6个月之内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其余产品的检测合格证明为近1年之内);

4、产品质量保证书(出厂检验报告);

5、相应的产品标准;

6、其他相关材料(见首次备案企业要求);

注:在年度换证、重新申办时注销的产品,自产品注销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增补。

 (三)企业基本信息及有效期变更

1、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变更表(网上下载);

2、原《备案证明》;

3、相关变更内容的证明材料。

4、因生产许可证、采矿证、卫生批件等到期而失效的《备案证明》,应在获得新的生产许可证、采矿证、卫生批件后,办理变更《备案证明》有效期手续,原备案证号不变。

 (四)产品注销、企业关闭

1、申请报告;

2、原《备案证明》。

 (五)年度换证

《备案证明》在有效期到期前三个月至到期后三个月内,可向原备案管理部门申请换证:

1、年度备案登记表及原《备案证明》;

2、营业执照复印件(注明生产或加工产品品名);

3、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副本;

4、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产品抽样检测报告(每年1份);

5、评估报告(预拌混凝土、饰面石材类产品);

6、生产水泥类产品提交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商标注册证;建筑门窗、木制板材类产品提交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给水管提交卫生许可批件;砂石料、烧结砖提交采矿许可证;

7、进口产品提交承诺书;

 (六)《备案证明》逾期或失效

凡是《备案证明》逾期或失效需重新办理的以首次备案企业流程进行操作,除按首次备案企业提供申办《备案证明》所需材料外,原备案产品应同时申报;对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有效期内的产品型式检验合格证明为:检测报告有效期为近3个月的型式检验合格证明,检测类别为:备案抽样或普通送样;检测机构为“上海市建筑材料及构件质量监督检验站”。

 (七)遗失补办

1、申请报告;

2、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的证明材料(省级报纸)。

四、其他

  填表后,带好相关材料到各相应备案管理部门办理,材料符合要求当场受理;

5个工作日后领取《备案证明》;

10个工作日后领取IC卡。

五、受理部门和时间:

  受理部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地址和咨询电话见“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办事部门一览表”。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1:30(11:00停止领号);周一至周四,下午1:30至5:00(4:30停止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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